保密费及竞业禁止补偿费法律上可以这么规定吗?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老师您好,我看到有关支付保密费及竞业禁止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如下:
1、乙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保密费及竞业禁止补偿费    元;或
2、甲方因考虑到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的同时支付保密费 元及竞业禁止补偿费 元,共计 元,故而无需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及竞业禁止补偿费。

这个法律上能讲通吗?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具体说给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费是多少,只是说在平时的工资里面包含着,这样有法律意义吗?
谢谢!
来自: 202.127.20.54 留言时间: 2009/5/23 16:25:54
回复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取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合同自由的原则决定了只要给了这钱就可以,而不会强制规定如何给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具体说给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费是多少,只是说在平时的工资里面包含着,应不具有法律意义。
回复: wsy11131 回复时间: 2009/5/24 14:32:40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