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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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

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竞业禁止必须要有合理的补偿。

竞业禁止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有关合理补偿的内容,没有约定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禁止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总的来讲,应当高于该职工离职前12个月总收入的二分之一。 

企业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该协议自动终止,员工不再受其约束。但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原则”,如果离职员工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则可以免除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离职员工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直至终止。同时企业可以要求该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的民事责任。

保密协议(竞业禁止)作为一种契约,应体现自愿、公平、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一般合同原则。

合法有效的竞业避止合同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1、目的正当 用人单位是为了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而不是出于限制竞争、保持垄断、限制员工自由择业的目的而订立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2、对象限定 竞业避止合同应严格限于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 
3、商业秘密范围明确 应在合同中写明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且不得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或员工因工作而累积的专业技能都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尤其对员工创造并享有的知识产权,不能单纯作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应双方协商,确定归属。 
4、限制从事的竞争性行业或单位必须确定应在合同中列出。 
5、期限确定且合理 竞业限制期限可由双方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加以协商确定,但法律应规定一个最长期限,以防止对人才流动的恶意限制。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和大部分国家的做法,我国可仍将其规定为3年。 
6、合同中不仅必须约定补偿,而且还应该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数额的确定,可依据该行业该职位的收入高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计算。

 “竞业禁止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公司与我签署《入职承诺书》,实际上是对何敏作出了竞业限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在对员工作出竞业限制的时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作出适当的经济补偿。而何敏与公司签订的《入职承诺书》只对何敏作出了限制,没提任何经济补偿的事,实际上是侵犯了何敏的合法权利。同时本单位也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

法律解读:在人员流动比较大的今天,员工离职本来是件很正常的事,可是企业往往对员工设置种种离职的障碍。以前是扣员工档案,现在是和员工约定数额可观的违约金。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倒也无可厚非,但是企业却忽视了自己对员工应尽的义务。员工积累的相关经验因为不能在该行业就业而无法发挥价值,对于员工这方面的损失企业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否则就违背了《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法院判决公司输掉这场官司是非常正确的。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点:

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概括地说,商业秘密就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某公司的商业渠道可以在网上的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已不再是商业秘密!

 
 
 



来自: 218.64.128.13 留言时间: 2007/3/5 16:42:47
回复内容  thank you!
回复: wsy11131 回复时间: 2007/3/5 17: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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