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丢车 物管是否该赔?
律师说法:
停放收费构成合同关系
本案律师认为,小区内停放的汽车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汽车管理行为的约定。
如果双方约定汽车停放为保管合同时,那么只要业主将汽车停放在指定位置,保管合同就生效,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保管责任;
如果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汽车停放未作出约定,但按照汽车管理的规章制度,业主停放汽车办理了交接手续,且停放汽车经物业管理公司查验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双方构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反之则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本案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汽车的停放是否系保管关系未作出约定,但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停车收费凭证上,写明汽车的车主、型号及指定停车位置,而且进入小区的汽车必须经物业管理公司查验,物业管理公司还派专人负责核查汽车停放情况,刘先生的汽车经核实是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缴费时应明确双方责任
律师提醒广大业主,在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停车费时,应当明确双方系何种关系。车辆停放的秩序及公共场地秩序管理,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有明显的车辆行走、停放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分场地停放,无乱停放现象。
文 记者 张玉云、汪绍文
案情回放
近日,某小区业主刘先生把自己的桑塔纳2000汽车停在其居住小区内的指定停车位上。第二天早上,他发现汽车不见了。刘先生立即向小区保安说明了车子被盗的情况,并报了警。经公安人员侦查,确定该汽车系被他人盗走,但由于小区监控录像显示模糊,无法确认,汽车一直未找回。
汽车被盗后,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以收取的并非保管费而是停车占地费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刘先生认为,他的汽车被盗,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他除了缴纳物业管理费外,每月还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120元的车辆停放费,物业管理公司对汽车负有保管的责任,应当赔偿其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他们收取的是“停车占地费”而不是“保管费”,其没有保管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