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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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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通知
粤劳监[1999]23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几年来,拖欠工资一直是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之一。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部分地区的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而引发职工集体上访、罢工、游行等事件明显增多,影响了社会稳定。为妥善处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发生。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劳动者学会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举报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要注意掌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规律,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时期、行业与单位加强监控。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单位要进行专项登记造册。对工资支付不正常的外商投资企业、台资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二、对企业经营者拖欠、克扣职工资后逃匿的,按省政府的要求,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包括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垫付职工工资;无主管部门的,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垫付。对全额垫付工资确有困难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每月可按不低于被拖欠工资职工本人工资30%的数额垫付。对无法确认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或垫付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由于企业主管部门不予配合,导致职工罢工、集体上防等突发事件发生的,应建议当地政府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拖欠工资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导致劳动纠纷突发事件的案件,劳动行政部门应尽快立案,调查取证,制作《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样式见附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
四、劳动行政部门应与法院加强联系,对企业逾期拒不履行《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依照我厅粤劳监[1998]142号文与粤劳监[1998]213号文中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企业经营者拖欠职工工资后,转移财产、设备逃避责任的,应争取法院的支持,尽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九九九年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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