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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被盗 物管说不知情就可推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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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信息时报  来源:2006-03-18 11:57  阅读:

读者赵小姐:我住在黄埔区一小区,该小区有保安,小区规定每三个月交一次物业费,我从无拖欠。上个星期六,我和老公都不在家,晚上回来时发现家里被盗,手提电脑、数码相机等贵重物品悉数不见,当时也报了案。星期一(因第二天是星期天)我立刻去找管理处,他们竟然还不知道此事,说明了情况以后,管理处说只是安全疏忽,只能表示同情。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讨一些说法,不是要他们的同情。像这种情况不知小区管理处有没有责任?

  答:从责任的法律性质来说,保安责任为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所谓行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只要尽到作为的义务即为完全履行了法律义务,不要求有法律上特定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而结果义务则不仅要求义务人的作为,还要求特定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

  从保安义务的内涵来看,应为行为义务,因此,不能认为只要发生了盗窃或人身伤害事件即为违反了义务,应承担责任;保安责任为过错责任而非结果责任,业主应证明保安存在疏忽、懈怠或未尽职责的其他过错行为,否则,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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