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6日讯 记者宋伟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9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增加了60余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试行标准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需要。新修订的立案标准注意保留和吸收了部分试行标准,并对司法实践中认识分歧较多、长期困扰和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渎职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经济损失的认定、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细化和新罪名案件立案标准的确定等方面。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渎职侵权犯罪在国土资源保护领域尤为突出,如土地审批与出让、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等。由于过去的试行标准规定比较笼统,使许多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查处。
●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
刑讯逼供犯罪
八种立案情形一一列举
过去,对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情形规定比较笼统。《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用列举的方式,将刑讯逼供案的八种立案情形予以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刑讯逼供罪被明确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八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等等。
●明确界定犯罪主体范围
机关聘任人员
也可构成渎职犯罪
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刑法及试行标准均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新的立案标准,一些国家机关聘任借调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只要在该机关工作,并在行使该机关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构成失职、渎职犯罪的,检察机关将立案侦查。
●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个人直接受损10万元
可立滥用职权案
按照过去的立案标准,以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此作了重大调整,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新修订的立案标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外,新标准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数额的应予立案。例如,在滥用职权案中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地方检察院
要成立反渎职侵权局(链接)
2005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在2006年6月底之前,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完成这项工作。
《人民日报》 (2006-07-27 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