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被判撤销
作者:佚名 转贴自: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246
山东省日照市某民政局因疏于审查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精神病人办理了离婚登记,而被当事人告上了法庭。6月9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赵某与精神病人苏某的离婚登记。
苏某与赵某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工作、家庭压力等原因,苏某不幸患上了“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04年8月,在苏某尚未治愈的情况下,赵某带苏某来到某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并填写了离婚协议、离婚登记申请书等材料。民政局审查后认为二人符合协议离婚条件,即准予二人离婚,并颁发了离婚证书。苏某的父母在得知民政局准予女儿离婚后,即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民政局准予女儿与赵某离婚的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原告苏某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患有精神病,不具备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这一法律行为所需要的行为能力,更谈不上自愿,因此被告为苏某和赵某办理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