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五楼扔出石板砸死人 房主包工头被判赔偿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7-10-31 14:32:00
中国法院网讯 装修工在楼房装修时将拆下的水磨石板从楼上扔下,将正在楼下的一老人砸伤,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发生在石景山区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终审判决。装修工位广波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女士及家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05万元。承揽装修工程的王某与被告人位广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屋主人孙先生则被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女士及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627元。
2006年5月,家住石景山区的孙先生为装修自己的房子,经人介绍与无照、无资质的个体装修人员王某相识,孙先生带王某查看了其要装修的居室,要求王某对该居室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原有的瓷砖拆除更新,粉刷居室墙面等,只包工不包料,王某为孙先生开出了购买原材料的清单,估算了工程费用。同年5月4日,孙先生单独在其房屋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填写了装修申请表,施工单位填写的是自装。
5月14日,王某安排装修工人位广波等人到孙先生家,让位广波等负责拆除厨房、卫生间、阳台瓷砖及清理杂物等工作。19日下午,位广波在清理杂物时,将一块砸成一半的水磨石板从孙先生家五楼阳台处扔到楼下,将正在楼下绿地内捡拾花盆的赵老先生腰背部砸伤,造成赵老先生脊髓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位广波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证实王某是位广波的雇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王某应当与位广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主孙先生选任没有资质的人员为其进行装修,又未尽到提示安全的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位广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女士等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和房主孙先生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的上诉理由是:其不是位广波的雇主,因此不应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孙先生的上诉理由为:其在装修过程中没有责任且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本案的直接责任人是位广波,雇主是王某,因此应由位广波与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王某关于其不是位广波的雇主因此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王某承揽了孙先生家的装修工程后,安排位广波等人到孙先生家进行装修,位广波等人听从王某的安排、指挥提供劳务完成具体装修任务,并由王某支付人工费用,王某与位广波等人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对王某应认定为位广波的雇主,所以一中院没有采纳王某的上诉理由。
对于孙先生关于其在装修过程中没有责任且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本案的直接责任人是位广波,雇主是王某,因此应由位广波与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孙先生在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时并未按照其向物业公司登记申请的内容自行装修,而是将工程交由不具备装修施工资质的王某进行装修,且案发时孙先生在现场未对位广波违章清理杂物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因此应认定孙先生在该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责任,并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