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兹委托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案的辩护人。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申诉、控告、辩护)。
本委托书在本案侦查、移送审查、一审、二审结束后失效。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承办本案律师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时,由该所另行指派律师担任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