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文章正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一、200821以前的事故: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二、200821以后的事故:
 
1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21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21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21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21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
·小区停车位属谁?停车位..
·广州各看守所地址、广州..
·广州各人民法院地址和电..
·房屋漏水,该由谁来补
·员工保密及竟业禁止协议..
·关于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诉讼保全申请书
·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竟 业 禁 止 协 议 书..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