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涨开发商屡屡耍赖毁约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1-24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李钢
本报讯(记者李钢 通讯员穗法宣)2007年,广州的楼价大涨,在这一背景下,不少开发商拒绝承认与买房人签订的认购书,宁愿双倍赔偿订金也拒绝按照认购书内容签订售楼合同。于是,买房人和开发商之间纠纷不断,甚至起诉至法院。昨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房产庭副庭长赵云川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开发商如果恶意违约,最高将被判赔偿前后房价的差价,让开发商无利可图。
市民肖先生早在2005年7月,就与广州一知名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楼宇认购书》,认购书中约定了肖先生购买该开发商旗下的一楼盘的一套房子,并且约定了开发商在办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7日内,就与肖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确认“认购书”法律效力
可是,到了2007年的3月20日,开发商早已办好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是在肖先生的一再催促下,却根本不予理睬,而是单方面向肖先生提出,要求变更合同价格(增加房价10%),否则就会在2007年4月1日之后,将肖先生认购的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为此,没有答应开发商要求的肖先生一怒之下状告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按照《楼宇认购书》约定立即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判决确认了双方签订的《楼宇认购书》的法律效力,但认为法律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合同,因此驳回了肖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是称,由于开发商违约,肖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肖先生的案件审理的同时,另外一件相似的案件也上诉至了中院。不过这一次,变成了开发商状告买房人,开发商的要求就是——确认其和买房人之间签订的《楼宇认购书》无效。
开发商状告买房人
涉案的开发商在2005年7月10日与市民陈先生签订了《楼宇认购书》,约定了陈先生向开发商购买其开发的一楼盘的一套住宅,商定价格为45万多元。陈先生当时缴纳了订金1万元。
双方在《楼宇认购书》中还约定,陈先生在开发商获得预售证后7天内付清首期房款并到售楼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可是后来,由于其后的楼市大好,楼价一路上扬,开发商就趁楼盘还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机,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楼宇认购书》无效。
最终,法院的一二审判决,均判决开发商败诉,确认了认购书的法律效力。
据赵庭长表示,目前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数量不少,而且不断增加。
“赔偿这个问题是最麻烦的,要认定如何赔偿。由于开发商的违约,买房人的损失客观存在,应该获得一定的赔偿。我们目前的原则是,开发商一般违约的话,住宅类判赔价差的20%~30%。非住宅类判赔10%左右。”赵庭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