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十三届1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增城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
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征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国土房管局协同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征地各项补偿费标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各项补偿费实行实名账户支付;归属被征地农户的征地各项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归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各项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登记确认的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数量进行核算,在村民居住地公告,满10日后如无异议的则支付给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第七条 安置补助费根据国土部门确定的标准和数额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于村内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民小组或合作社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管理费等名义向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收取费用。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各项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户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决定全额或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也可以决定全额或部分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第十条 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已作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决议的,该决议应当维持不变。
第十一条 留作集体发展基金的各项补偿费应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福利。被征地农民个人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可以从征地补偿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征地各项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将征地各项补偿费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对外融资、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违者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三条 征地各项补偿费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监督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征地补偿费财务账目,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经办人、审批人对否决有异议的,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 征地各项补偿费实行专项公开。凡是村民要求了解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分配情况的,都要及时逐项逐笔公布。年终要对征地各项补偿费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村民作专项公布。
第十六条 镇(街)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各项补偿费的拨付、收支和分配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对审计发现侵占、挪用或私分征地各项补偿费的,要严肃查处。涉及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必须是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承包土地的农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