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
民他字第25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43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
·小区停车位属谁?停车位..
·广州各看守所地址、广州..
·房屋漏水,该由谁来补
·广州各人民法院地址和电..
·员工保密及竟业禁止协议..
·关于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诉讼保全申请书
·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竟 业 禁 止 协 议 书..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