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纠纷 >> 文章正文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管函〔200922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医字〔2008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专家鉴定组应当根据胎儿离开母体时的具体临床表现综合判定其是否成活。经判定成活的,其后发生死亡,应当认定为新生儿死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专家鉴定组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32号)确定。

二、《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以下简称《批复》)中有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是根据1987年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布后,《办法》已经废止,《批复》中有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也不再适用,但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被鉴定主体的规定仍然适用。

此复。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
·小区停车位属谁?停车位..
·广州各看守所地址、广州..
·房屋漏水,该由谁来补
·广州各人民法院地址和电..
·员工保密及竟业禁止协议..
·关于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诉讼保全申请书
·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竟 业 禁 止 协 议 书..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