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旧村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选择合作意向企业试行办法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印发《增城区旧村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选择合作意向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规划资源增规〔2019〕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旧村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选择合作意向企业试行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2019年3月11日
增城区旧村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选择合作意向企业试行办法
为规范我区旧村改造前期工作秩序,公开、公平选择有社会责任、有实力的市场主体参与我区旧村改造,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穗更新规字〔2018〕1号)等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意向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择合作意向企业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决策权。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三)从综合实力、业绩经验、产业规划等方面择优选择。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选择合作意向企业的主体。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指导和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招标工作。
第四条 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在基础数据调查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招标选择合作意向企业。合作意向企业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街)开展基础数据调查、编制初步改造方案、宣传改造政策和控制“两违”建设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 参与投标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二)企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且最近3年在工商、税务、建设和国土等部门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它违法等情况。
(三)企业应缴纳不低于3000万元(现金)参选保证金。
(四)企业应缴纳履约金,用地面积(标图建库面积)<30公顷的不少于1亿元(现金),≥30公顷的不少于2亿元(现金)。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设置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公开选择合作意向企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启动选择合作意向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改造意愿(含改造方式、改造模式)表决同意率80%以上,经村党组织同意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书面申请选择合作意向企业。
(二)初步核查项目基本情况:镇(街)会同区城市更新等部门根据项目区域特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三旧”改造标图建库以及户籍人口、留用地开发、道路交通、水源保护区、林地等情况初步研究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镇(街)组织公开招标:经镇(街)党政联席会议同意,镇(街)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45日)。招标所需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可纳入改造成本。
(四)资格审查及评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审委员会从企业实力、项目分析报告和产业规划、业绩经验等方面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量化评分(百分制),最终评分为评分总和的平均分。
评审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专家成员2人(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市城市更新专家库中抽取)、区城市更新部门代表1人、镇(街)代表2人、村党组织和村委各选派代表2人。
(五)确定候选名单及公示:通过资格审查和量化评分最高(量化评分不得低于60分)的投标企业确定为候选合作意向企业。候选合作意向企业名单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村域范围内同步公示(不少于3日)。
(六)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候选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意向协议。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确定为合作意向企业;未通过表决的,则不确定为合作意向企业,本次招标终止。
表决结果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村域范围内同步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有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异议的,应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
(七)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与合作意向企业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并在村域范围内公布合作意向企业名单。合作意向企业名单及合作意向协议应抄报镇(街)和区城市更新部门。
第七条 合作意向企业应在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之日起30日内缴纳履约金。合作意向企业缴纳的履约金应存入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三方共同监管的独立账户,未经三方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提取、挪用。
合作意向企业参加合作企业公开招商时,所缴纳的履约金可转为参选合作企业的保证金;履约金低于招商文件要求的参选保证金金额的,应补齐差额。
履约金账户监管方协商一致,或符合合作意向协议约定终止情形,或协议期满的,履约金本息应退还合作意向企业。
第八条 合作意向协议应约定以下内容:
(一)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12个月,12个月内未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项目招商公告的,协议终止。终止前30日内,经镇(街)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表决同意的,合作期限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基础数据调查由镇(街)组织开展,合作意向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基础数据调查费用可由合作意向企业支付。
(三)通过公开招商确定合作企业并签订合作协议后,合作意向协议终止。合作意向企业支付的符合旧村改造成本核算相关政策的费用,由合作企业返还;如协议有效期内未引入合作企业的,其所支付的费用自行负担。
第九条 对选择合作意向企业过程有异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镇(街)提出。镇(街)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更新部门投诉。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未选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经80%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同意(与改造意愿同步表决),可由村民代表代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对本办法规定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镇(街)应当加强对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意向企业工作的监督管理。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察,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务监督,对招标活动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禁止采取任何破坏公平竞争和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本办法选择合作意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所签订的意向协议、咨询协议、服务协议等,一律不予认可。涉及的相关企业列入旧村改造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我区旧村改造。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以下企业参与我区旧村改造:
(一)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商业(面积3公顷以上)或者住宅用地。
(二)2019年1月1日以后,报名参与我区政府组织的商业(面积3公顷以上)或者住宅用地公开出让活动,并进行有效报价竞拍。
(三)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5年内在我区纳税累计1亿元以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本办法实施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合作意向企业并经镇(街)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旧村改造项目,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