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等政策规定要求,为加强城市更新项目批后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是全市城市更新机构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批后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依据。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坚持务求实效原则。监管责任主体应密切配合,以规范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为目标,对项目改造实施主体批后改造全过程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监管工作有力度有效果。
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监管时,应按照“政府主导、公平公正、廉洁奉公”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群众满意度。
坚持服务与保障相结合,正确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把准工作重点和节点,在服务中监督,在监督中保障,实现项目推进与服务保障同步。
第四条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管理实施工作,并作为责任主体与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
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依职责协同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制定改造项目监管协议指导范本,汇总审核各区城市更新成效统计数据及上报;负责对全市城市更新项目动态巡查抽查、考评,协调搭建项目实施的议事平台,协助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与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组织实施项目现场检查,出具项目监管意见,收集审核城市更新成效统计数据及上报,协助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第七条项目改造实施主体按照与城市更新部门签订的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履行接受监管的义务。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八条旧村改造类(含旧村全面改造、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城市更新项目包括以下监管内容:
(一)村企合作开发企业引入;
(二)实施分期建设、安置签约及房屋拆迁;
(三)复建安置资金账户资金到位和使用;
(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五)安置房建设进度;
(六)公建配套设施优先建设和移交;
(七)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措施;
(八)改造过程按规定程序表决情况;
(九)改造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社会风险防范;
(十一)项目投资和改造成效有关数据;
(十二)其他应当监管的内容。
第九条旧厂改造类(含村级工业园)城市更新项目包括以下监管内容:
(一)按规定要求时间动工;
(二)项目实施进度;
(三)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
(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五)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措施;
(六)环境评估(含土壤环境评估);
(七)产业引入和提升;
(八)项目投资和改造成效有关数据;
(九)其他应当监管的内容。
第十条旧城改造类(含旧专业市场、公交场站改造,老旧社区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包括以下监管内容:
(一)建设或分期建设实施情况;
(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
(三)拆迁安置;
(四)复建安置资金账户资金到位和使用;
(五)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六)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措施;
(七)产业引入和提升;
(八)社会风险防范;
(九)项目投资和改造成效有关数据;
(十)其他应当监管的内容。
第十一条产业特色小镇类城市更新项目包括以下监管内容:
(一)建设(分期建设)实施情况;
(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
(三)拆迁安置;
(四)复建安置资金账户资金到位和使用;
(五)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六)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措施;
(七)产业引入和提升;
(八)社会风险防范;
(九)项目投资和改造成效有关数据;
(十)其他应当监管的内容。
第三章监管方式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部门应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工信、环保、城管、安监、消防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实行信息互通,必要时可成立联合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三条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实施方案批准(旧村全面改造方案生效)后3个月内,区城市更新部门应与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及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的责任义务,并加强巡查监管,确保协议落实到位。
由政府作为改造实施主体(含收储)的除外。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书面函询监督方式,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发送书面信函,了解实际情况,督促其整改。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在收到函询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部门应采取现场巡查的方式,对批后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掌握项目改造实时动态,建立健全巡查机制和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第四章监管机制
第十六条建立市、区和项目改造实施主体三级联系报告机制,项目改造实施主体设立固定的项目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定期将项目进展信息报告区监管部门,区监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主管部门和市城市更新部门。
第十七条区监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展和项目改造实施主体需求,及时对其落实监管协议的情况出具监管意见,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工信、环保、城管、安监、消防等部门,并报送市城市更新部门。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主动收集城市更新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搭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平台和改造主体经验互动平台,通过定期联系交流,协助项目改造实施主体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九条市(区)监管机构可以工作简报、数据报表等形式,定期通报城市更新工作创新举措、重点项目进展、财政资金使用进度、更新改造成效及经验等,促进城市更新监督管理。
第五章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条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制定改造实施计划,由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对落实监管协议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城市更新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建立诚信档案。未按监管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提供虚假资料等失信行为的,按规定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安排专职人员,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对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巡查,加强城市更新项目批后实施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城市更新部门应建立改造项目资料档案数据库,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录入收集的项目信息。改造项目资料档案数据库由市城市更新局统一管理。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广州市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