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文章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粤高法[2023]10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按照一审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统计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考虑到省法院往年转发相关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客观上存在滞后,部分法院根据省法院转发通知时间适用具体赔偿标准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研究,省法院从今年起不再转发年度赔偿计算标准,相关统计数据由当事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发布信息自行查询提供。

   另外,由于统计口径调整,政府统计部门今年不再发布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经济特区标准不同于省内平均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8日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
·小区停车位属谁?停车位..
·广州各看守所地址、广州..
·广州各人民法院地址和电..
·房屋漏水,该由谁来补
·员工保密及竟业禁止协议..
·关于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诉讼保全申请书
·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竟 业 禁 止 协 议 书..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