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如何审理?
无锡中院民一庭庭长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实施,无锡法院为追求司法公正、司法为民,两级法院经认真研讨后统一了司法尺度,并与公安部门达成了共识。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和全面普法,记者就无锡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案件有关问题专访了无锡中院民一庭庭长邹建南。
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处理原则 有何不同? 答:两者在赔偿处理原则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赔偿处理原则上不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在赔偿处理原则上均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则实行严格责任原则,这一赔偿原则的确立,一方面有助于增强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性,另一方面又是考虑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意味着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一般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机动车一方才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因而在具体处理时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责任确定应作转换处理。举例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事故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60%至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事故责任认定为主次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至10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事故责任认定次主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50%至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非故意),机动车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在处理案件时,一般均应适用上限,但根据案情,确需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可在该幅度内予以调整。
记:对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是如何界定的?
答:由于发生交通事故,使受害人伤、亡,这样不仅受害人本人遭受了直接侵害,而且在受害人对第三人负有扶养义务时,因受害人已经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该扶养义务,对该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加害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对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即可得到赔偿,故对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这一情况必须作出合理的界定,我们参照了职工的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视为无劳动能力。对低于该年龄段的人员主张其无劳动能力的,应负举证责任,并以相关的病历予以证明。
记:关于如何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
答:对这个划分确实很困难,根据2003年我省的统计年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6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239元。赔偿标准相差一倍以上,但在具体处理时必须加以划分,避免执法上引起混乱,在目前情况下初步确定:我市范围内市区及江阴、宜兴的城镇均按城镇居民对待,其他按农村居民对待。对户籍不在本市范围内的外来人口,以其经常居住地来划分其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为了缩小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这一赔偿差距,我们考虑可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块来加以调整。
记: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责任主体是如何认定的?
答:目前,车辆的所有人与车辆的使用人分离的现象较多,有挂靠、出租、出借、承包等情况。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是处理好案件的关键所在。需要说明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者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其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既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根据上述标准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可作如下认定:1、使用以盗窃、抢劫、抢夺等手段非法占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2、盗用他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办理入户登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用人或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3、挪用他人车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挪用人或车辆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挪用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未经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的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车辆的所有人或控制人未尽注意或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以车辆驾驶为职务的雇员在受雇佣期间,因实施雇佣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6、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或出租车辆,在借用人或租用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或者出借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发包给他人承包期间,承包人使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9、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人在保留车辆所有权期间,购买人使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10、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实际交付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车辆买受人或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记: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答: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原则上控制在10万元以内。除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五个因素考虑赔偿数额外,还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由于受到侵权损害使家庭收入急剧下降、农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差异过大、被扶养人接近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来加以平衡。
(吴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