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军非法行医谁来管?
作者:李继峰 来自:中国法院网 时间:2006-08-21
非法行医这祸猛如虎。为此国家要求卫生、公安等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然而,就目前状况看,各执法部门的做法是“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只对江湖野医,游医及个体诊所进行了严厉的打击,而对正式医疗机构中的非法行医现象视而不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超出其法定的诊疗科目范围从事医疗活动》”;《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不得超出其法定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范围执业”、“医师必须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等等。而目前一些医疗机构及医生为了牟取暴利,严重超出其法定的诊疗科目范围、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范围执业,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却不见执法部门对其严厉打击,给广大就医患者带来了巨大的就医风险。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释义中(条例起草小组编写)明确说明了,除了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行医为非法行医外,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如超出批准范围而行医者,同样为非法行医。由于“正规军”有一层“合法”的外衣作掩护,使其非法行医的行为更加具有欺骗性,隐蔽性,使患者在遭遇不法伤害后还仅仅以为是平常的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伤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损害赔偿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执法部门对此问题的执法不力,是造成某些“正规军”为一己之利而无视法律,无视患者生命健康非法行医的重要原因之一。
期望国家政府能重视该问题,还百姓一个安全的就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