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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多处伤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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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多处伤残的处理


“多处伤残”在法学理论中的规范用语是“多等级伤残”,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个受害者的身上存在多处不同或者相同的伤残等级。由于机动车辆对人体伤害的多元性,多等级伤残更多的出现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故本文主要探讨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多等级伤残如何赔偿问题。伤残赔偿金是损害赔偿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准确计算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中多处伤残适用标准非常乱,有的按照省高院以前的指导意见,以最高的伤残等级上浮一级计算;有的就以最高的伤残等级计算,在精神抚慰金方面予以照顾。此种情形下,对于如何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具有很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实际上,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有专门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中所确定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加以计算。但对此计算公式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很大的争议或者误解,笔者经多方查阅资料和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对此计算公式的运用进行了仔细地推敲和研究分析,现将对该公式的理解和适用撰稿成文,供同仁商榷,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促进此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实现标准的统一。
一、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2002121之前,伤残评定适用的法律是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200212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2002311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新依据。这个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的,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提供了依据。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了GA351992
本标准另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在附录B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GA351992对多处伤残的情况是进行综合评定的,即假如受害人同时有多处伤害,鉴定部门只做一个伤残等级的评定,对法官来说,这样的评定结论很容易适用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即用如下方式计算伤残赔偿金:综合评定结论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注:10个伤残等级分别对应10个不同比例,如按规定拾级伤残为10%、玖级伤残为20%、捌级伤残为30%……余类推)×责任程度×年人均生活费×赔偿年限。虽然GA351992在审判实践中很容易适用,但其缺陷在于仅有十个伤残赔偿指数(即10%、20%、30%……100%),不能全面反映受害者综合伤残程度。在GB186672002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从10%——100%不等)后,计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这样评定的好处在于更准确反映受害人的受伤程度,从而在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上更科学更合理,即通过科学计算的方式,更科学地达到综合评定的效果。
二、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中各指标的解读
GB186672002附录B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这个公式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
     n n
C
Ct×C1×(Ih+∑Iai)(Iai10%,i=123……
i=1   i=1
n
n
,多处伤残)  (Ih+∑Iai100)
i=1

在这个公式后,附录B是这样让我们理解公式运用的: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
n
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h +Iai 100
i=1
%;
n
Iai——“∑” 这个符号读“西格玛”,在数学上是
i=1
指数连加的意思。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连加,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
n
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i10)
     i=1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各项指标,涉及了法律知识,更涉及到数学中函数求和公式的运用,而法律工作者大多数是学文科出身,数学一般不是文科学生的所长,因此,很多法律工作者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要理解并正确运用好该公式,关键在于对公式中各项指标的正确理解。笔者结合个案经验和审判实践对各指标分别作出自己的解读:
C——指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受害人应该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t——指伤残赔偿总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设定受害人达到最高残级(按一级伤残计)能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规定是20年,即用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就是伤残赔偿总额;
C1——指赔偿责任系数,即事故责任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按一般情况,交通事故责任中对赔偿义务主体的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种责任相对应的损害赔偿负担比例由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根据案情在0%≤C1100%中确定,实际表达的意思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指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这句话的含义指受害人有多处伤害的,以其最重伤害所对应残级赔偿指数(即拾级伤残赔偿10%、玖级伤残赔偿20%、捌级伤残赔偿30%……余类推)作为Ih的指标。比如受害人共有三处残级,分别是一个捌级、一个玖级、一个拾级,三个级别的赔偿指数按规定分别是30%、20%、10%,这说明最高的是30%,即Ih30%。
n
Iai——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总和,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
i=1
n
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0≤∑Iai10%;
i=1
n
(Ih +
Iai) 100 %。这句话的含义指除了最高伤残等
i=1
n
级外,其他等级应该计算的附加指数。0≤∑Iai10%指除一个
i=1
最高伤残等级外的其他每一个残级附加指数只能在010%之间浮动。而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附录B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为区分不同残级之间的差别,可用伤残赔偿指数除以10来计算,即对拾级伤残可按1%计算,玖级伤残可按2%计算,捌级伤残可按3%计算……余类推。但附加指
n
数连加的和不能超过10%,即超过10%的按10%计算。Ih+Iai
i=1
100
%指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这里有两个限制最高原则,类似刑法数罪并罚中的吸收原则,即一旦数罪中某一重罪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最高刑,其它的轻罪就被吸收了。
三、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
在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及其指标有了正确的理解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为了便于进一步理解上述公式,在审判实践中准确应用,下面举几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1、受害人分别构成5级、6级、7级、8级、9级、10级伤残,不负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肇事司机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现年32岁,属于光山县城镇居民,可以适用2006年度河南省人均可支配收入9810.26/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这样的案情,可以确定Ct=伤残赔偿总额=9810.26/年×20年=196205.20元;C1=赔偿责任系数=100%(肇事司机全责);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60%(最重的残级赔偿指数,即伍级赔60%);受害人六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其余五处伤残为6级、7级、8级、9级、10级,附加指数分别按5%、4%3%、2%、1%计算,它们的和为15%。由于各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和须小于或等于10%,15%也应按10%计算。故本案受害人的综合伤残指数为:60%+10%=70%。综合以上情况并套用公式,可以得出受害人最后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为:(C)=196205.20元(Ct)×100%(C1
n
×70%〔60%(Ih+10%(∑Iai)〕=137343.64元。
i=1
这说明,受害人的伤残综合评定结果为残疾70%,即比多等级伤残中最高级5级高一级:四级,但最高不高于四级伤残。
也有观点认为案例1中综合伤残指数为:60%+5%+4%+3%+2%+1%=75%。这种计算好像更加合理,有利于保护
n
受害人的权益,但不符合公式中∑Iai10,即附加指数总和 i=1
不能超过10%的规定。是不是应该这样规定,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案例2 一人两处伤残均为一级残,由于最高伤残等级已到100%,就按100%计算,而不是200%110%
案例3、一人有5处伤残,等级分别是:3级、4级、5级、6级、7级。最高伤残3级: 80%,其它4级、5级、6级、7级的附加指数分别为7%6%5%4%,按公式为80%+7%+6%+5%+4%=80%+22%=102%。但是赔偿不能按102%计算,应当是80%+10%=90%计算。 因为多等级伤残附加指数之和的赔偿比例不超过10% 。即(7%+6%+5%+4%)总和不能超过10%,超出的按10%计算。
案例4、王二驾驶机动车将张三撞伤,王二负事故主要责任,张三负事故次要责任,张三经过法医鉴定后,认定为28级伤残,19级伤残,310级伤残,那么按照200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算,(推定主次责任划分为73开)就是:
C=9810.26/年×20年×70%×(30%3%2%1%+1%+1%)=52190.58元。
上述公式明确规定应用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在其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从“解释”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没有特殊规定来看,
应该和其它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性质是一样的,笔者认为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其它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问题也可以适用上述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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