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十三届1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三日
增城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管理工作,保证征收土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保障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征收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规划。
第五条 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征地组织
第六条 征收土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征收土地工作方案》、组织用地报批相关材料等。
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也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签订征地协议。
第七条 根据《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分工安排,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征地工作由属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东增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前期工作
第一节 征地计划
第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第九条 征收土地年度计划依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交通、水利、教育等相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下一年度征收土地年度计划并于每年十月底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汇总制定全市征收土地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经批准后有组织地实施。
第十条 全市征收土地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土地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征收土地的,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 征地申请及审批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审批分为批次报批和单独选址报批两种方式。
在增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圈内),为实施城镇、村庄规划而占用土地的,按批次报批的方式上报。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圈外)的土地,或同时跨圈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和范围内土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
第十二条 按批次报批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征收土地年度计划向储备中心提出申请,以储备中心名义进行报批。
按单独选址报批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委托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征地,以项目名义直接报批,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单位资质及资金证明等材料(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储备中心或申请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
第十四条 储备中心或项目单位向市规划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储备中心或项目单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办《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十六条 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勘测定界结果、用地预审意见及选址意见等制定《征收土地工作方案》,该方案经市国土房管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征地实施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房管局在被征地现场和被征地村对拟征地的面积、位置、用途、补偿安置依据进行征地预公告,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 储备中心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征地协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收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并与之充分协商,议定征地补偿的具体数额,签订征地协议,同时报送储备中心。
第十九条 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及议定的征地补偿数额,参照省、广州市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初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拟征收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拟征收地块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国土房管局应组织召开听证会;放弃听证的,须由土地所有权人(村委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放弃听证证明》,明确表示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放弃听证。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照方案确定的金额开具《增城市国土房管局预存征地补偿款收款通知》,储备中心按通知及有关资金流程规定将补偿款存入市国土房管局征地补偿款预存户。
第二十三条 储备中心备齐市国土房管局《用地报批资料清单》所列资料后,市国土房管局按批次报批或单独选址报批,拟订《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连同相关报批资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房管局依据上级下发的缴费通知书请示市政府安排资金缴交相关费用,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及时缴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受市政府委托,按照《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将已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合并为《增城市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地现场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张贴公示十五天。
第二十六条 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可申请听证,经市政府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由被征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公告无异议情况的书面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五章 征地补偿和征地安置
第一节 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七条 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与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确定,不得低于省、广州市确定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征地补偿标准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方签名(盖章)认可后报储备中心。
第二节 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是指储备中心在将用地报批材料报送市国土房管局之前,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专户,确保该款项能及时足额兑现。
第三十一条 储备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款总额,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核发《增城市国土房管局预存征地补偿款收款通知》和《缴款书》。
第三十二条 储备中心按通知及有关资金流程规定将补偿款存入市国土房管局征地补偿款预存户。
第三十三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到帐后,储备中心持《增城市国土房管局预存征地补偿款收款通知》和银行盖章确认的《缴款书》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预存款到帐证明。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社会稳定并确保农民利益,在被征地单位的要求下,经征地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征地补偿款可先行支付。
第三节 征地补偿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已获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款从征地补偿款预存户划付到被征土地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地补偿款专用账户(由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账户),然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该款兑现给被补偿对象;有条件的,则直接将征地补偿款划付到被补偿对象在银行开具的实名帐户,市国土房管局、储备中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增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监督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协助实施。
第三十六条 征地补偿款应当自《增城市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完毕,并将支付情况及时告知市农村集体经济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办法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征地安置
第三十八条 征收土地要区别不同情况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就业安置等方式。
第三十九条 征地安置对象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户口已在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包括依法新生育的人口);公告发布后迁入的人员,不予安置。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承包土地被征收的,不予安置。
第四十条 货币安置。应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补偿对象。
第四十一条 留用地安置。具体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可按征地面积的10%-15%的比例划出给被征地单位作为生产发展用地,但经被征地单位同意放弃的,则不再作留用地安置,放弃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出具《放弃留用地安置证明》。
(二)留用地必须与征收土地一并确定地块位置及红线图。留用地的选址应从有利于城镇化建设需要出发,并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既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又要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相对集中,合理使用。因规划限制等原因无法在本村范围内安排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留用地可以跨村异地安排。
(三)留用地的所有权性质可按被征地村集体的意见确定,既可保留为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但留用地选址属城市规划区内及留用地实行跨村(社)异地安排的,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留用地为国有土地的,以划留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给被征地单位,明确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四)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以及供地手续的所有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列入征地的预算成本。
(五)留用地原则上应在征收集体土地时一并安排解决,一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因留用地选址等实际条件导致难以一并解决的,应在一年内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
(六)留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必须注记“村发展留用地”。
(七)留用地主要用于二、三产业开发,鼓励以土地入股的方式确保农民获得长久收益。留用地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用于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全资企业外的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抵押或担保,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户。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障安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一)逐步建立征地安置补助专项资金制度,市财政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从本级留用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安置补助基金,设立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困难补助。
(二)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可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各负担一部分的原则筹措资金。
(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对在城市规划区内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转非人员,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十三条 就业安置。市劳动部门应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整体素质,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未按程序征地的,由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地单位擅自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订征地或补偿协议的,市政府不予承认,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后果由用地单位承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规范的征收土地程序,擅自与用地意向者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市政府不予承认,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后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负责。
第四十六条 严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借征地名义额外收取费用、截留或挪用征地补偿款,违反本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十八条 此前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