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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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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管理和利用,促进数据资源共享,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和《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与管理政策,制订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编制市级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实施基础数据普查和基础数据核查,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市级职能部门共享基础数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

区政府是辖区内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辖区内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协助市城市更新部门开展基础数据普查和基础数据核查的入户调查,组织对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进行综合确认,维护辖区内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活动正常的社会秩序,督促街镇、社区居委会、村委等基层组织参与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指导或组织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具体实施工作,并向市城市更新部门报送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负责辖区内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指导和宣传。

公安、商务、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林业和园林、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按照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需要,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共享数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是指城市更新范围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古树名木、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

第五条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按照类型分为基础数据普查、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和基础数据核查。

第六条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涉及测绘工作的,调查单位应具备测绘资质。

第七条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应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鼓励基础数据调查技术的创新和改进,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基础数据调查水平。

第二章调查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城市更新基础数据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提供共享数据与外业调查和测绘相结合方式获取。

人口数据由所辖街道派出所或村社提供共享;经济、产业由商务、统计部门或村社提供共享;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基础数据,由所辖街道、村社或相应主管部门提供共享;文化遗存等基础数据,由街道、村社或文化主管部门提供共享;“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数据,由城市更新部门提供共享;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权属、土地勘测定界、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留用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城市总体规划等数据,由国土规划部门提供共享;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等房屋登记数据,由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共享;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需要的基础测绘成果由国土规划部门提供共享。

共享数据由市城市更新部门统一接收和管理。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保证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合法性。

不能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数据,通过外业调查和测绘方式获取。调查实施单位负责开展各类共享数据的处理和统计,负责开展外业调查和测绘。

第九条基础数据普查、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核查以及城市更新数据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市城市更新部门预算,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经费由各区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条基础数据调查经费测算按照国家有关测绘与城市规划现状调研工作成本定额核算标准执行。

基础数据核查经费标准根据核查的工作量按照基础数据调查经费的30%计算。

第三章基础数据普查

第十一条基础数据普查是在共享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数据挖掘、现场调查、测绘,采集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满足城市更新工作对基础数据的需求。

第十二条市城市更新部门根据城市更新工作计划制订每年基础数据普查计划。已开展基础数据普查的区域纳入片区策划年度计划的,对位于基础数据普查计划内的片区策划用地范围,基础数据普查成果应满足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的要求。

第十三条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对基础数据普查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纳入城市更新数据库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基础数据普查成果更新和维护。已入库的基础数据普查成果应当至少3年更新一次,更新内容为基础数据普查相关要素。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数据普查成果应及时进行修测和更新。

第四章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

第十五条未开展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普查的区域需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的,应进行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

第十六条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范围由区政府商市城市更新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房屋类数据,结合数据共享情况,通过房屋调查和测绘获取。在满足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阶段对房屋类数据深度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户外房产测绘方式获取数据。

第十八条由区政府委托开展的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完成后,由区政府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开展数据核查,核查办法参照第六章。

第五章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

第十九条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是以共享数据、普查数据、片区策划基础数据为基础,调查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满足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条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范围由区政府确定,应能覆盖城市更新项目改造范围。

第二十一条实施项目人口与房屋类数据,结合数据共享,通过入户调查和入户房产测绘获取。

本办法所称入户调查的调查内容包括调查“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等情况。“一户”的核定标准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0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组织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林业和园林、城管及属地镇、街道等部门开展综合确认。

区政府将综合确认的数据在改造项目所在地和区城市更新部门官网公示15日以上。公示期间对数据有异议的,数据调查部门应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数据公示后,由区政府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开展数据核查。

本办法所称综合确认是指相关职能部门以其掌握的基础业务数据为基础,对调查数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意见后,由区政府在职能部门确认的数据基础上实施的一种认可行为。

第六章基础数据核查

第二十三条基础数据核查是利用抽查方式对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涉及测绘成果的,按照国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规定开展核查。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委托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单位应当在接收数据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结论。遇雷雨天气、部门配合等原因导致核查未能按期完成的,核查时间可延长15日。

数据成果核查合格的复函作为片区策划或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验收的依据。

经核查合格的数据成果方可作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核查要求如下:

(一)实施项目基础数据通过区政府组织综合确认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

(二)数据及文档资料齐全;

(三)数据符合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

(四)数据一致性100%核查,不合格的予以修正;数学精度按照国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标准要求复测,不合格的予以更正;房屋调查和房产测绘抽查比例不少于30%,抽查结果与上报核查的成果相较,误差比例小于或等于5%的,认定合格;误差比例大于5%的,应予以修正。

第七章数据汇交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经核查合格后30日内向市城市更新部门汇交。

第二十七条汇交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汇交清单及说明;

(二)最终成果数据;

(三)数据调查批复文件、技术文档、验收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将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普查和汇交的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纳入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进行集中管理。

(一)建立全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及时处理、整合基础数据,实现数据统一管理利用。

(二)建立数据接收入库、共享利用和更新维护等管理机制,及时对数据库数据进行更新,保证数据的现势性。

(三)配置符合国家保密、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数据存储、管理利用等软硬件环境,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由市城市更新部门统一管理,提供利用。

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是编制和审核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方案的依据。

第三十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建立政府部门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共享机制,定期公布、更新数据共享目录,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利用。

第三十一条城市更新部门除按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主动公开数据外,应按以下方式提供数据服务:

(一)政府部门申请内部使用和基于公共利益所需数据,应当无偿提供使用。

(二)涉密数据的利用与服务,按照国家关于涉密成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监督、管理及配合数据调查等工作中,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基础数据出现重大错误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数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普查计划应优先考虑纳入市城市更新年度项目与资金计划的片区策划范围,避免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重复开展。

第三十四条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普查、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技术标准由市城市更新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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